北京律师服务-不动产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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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张敬辉律师

不动产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的区别

公司名称: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

服务内容: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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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张敬辉律师发表不动产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的区别

在不动产登记制度中,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是两种重要的登记类型,它们在法律效力、适用情形以及功能作用上存在显著差异。理解这两种登记的区别,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以下将从多个维度对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进行详细分析。

### 一、法律定义与目的

**异议登记**是指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存在错误,但暂时无法提供充分证据或与权利人无法达成一致时,向登记机构申请将异议记载于登记簿的行为。其核心目的是暂时阻断登记的公信力,防止第三人善意取得该不动产权利,为利害关系人通过诉讼或其他途径解决争议争取时间。例如,当继承人之一发现其他继承人擅自将共有房产过户时,可申请异议登记以阻止交易。

**预告登记**则是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而进行的登记,常见于预售商品房买卖、抵押贷款等场景。根据《民法典》第221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协议或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协议后,为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可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的核心功能是冻结不动产现状,确保债权人在条件成就时能够顺利取得物权。例如,购房者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后,开发商擅自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的行为无效。

### 二、适用条件与法律依据

异议登记的适用条件包括:

1. 登记簿记载事项可能存在错误(如权利人信息、面积等)

2. 利害关系人无法立即更正登记

3. 需在发现登记错误后15日内提起诉讼,否则登记失效

法律依据主要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82-84条,强调异议登记是临时性救济措施。

预告登记的适用条件包括:

1. 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协议(如买卖合同、抵押合同)

2. 双方共同申请(特殊情形可单方申请)

3. 债权尚未届至履行期

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221条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权利人同意处分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 三、法律效力对比

**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具有暂时性和防御性**:

- 登记有效期内(通常15天)阻断第三人善意取得

- 不直接导致物权变动,需通过后续诉讼确认权利

- 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失的,申请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预告登记则产生积极的保全效力**:

- 直接限制登记权利人的处分权,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行为无效

- 具备顺位保全功能,确保未来物权优先于后续权利

- 效力持续至债权消灭或能够办理本登记之日起90日内

### 四、程序要求差异

异议登记程序特点:

1. **单方申请**:利害关系人可单独提出,无需权利人配合

2. **材料简化**:仅需提交身份证明和异议证明(如亲属关系证明)

3. **即时办理**:登记机构需在受理当日完成登记

4. **失效机制**:15日内未起诉则自动失效

预告登记程序要求:

1. **原则上双方申请**(除预购商品房等特殊情形)

2. **材料完整**:需提交主债权合同、不动产证明等全套文件

3. **审查严格**:需核实合同有效性、标的物特定性等

4. **时效较长**:债权消灭或可办理本登记后仍有90天缓冲期

### 五、实践应用场景

**异议登记典型场景**:

1. 继承纠纷中,部分继承人质疑遗产分割方案

2. 夫妻离婚时,一方擅自转移共有房产

3. 登记机构工作失误导致面积、界址记载错误

如某案例中,甲发现登记机构误将其房屋面积多记20平米,立即申请异议登记阻止买家乙办理过户,后通过行政诉讼更正登记。

**预告登记主要应用**:

1. 商品房预售(防范开发商一房二卖)

2. 不动产抵押贷款(保障银行未来抵押权)

3. 附条件买卖(如分期付款房屋买卖)

典型如购房者王某某办理预告登记后,开发商试图将房屋抵押融资,法院判决抵押行为无效,保障了王某某的购房权。

### 六、风险与注意事项

异议登记的风险点:

1. **错误登记赔偿责任**:若异议不成立,申请人需赔偿权利人损失

2. **时效严格**:15日起诉期限不可中断、延长

3. **不具排他性**:多个异议登记可并存,按时间先后排序

预告登记的特殊规则:

1. **效力期限**:债权消灭或条件成就后3个月内须办理本登记

2. **自动失效**:商品房预告登记后未在90日内办产权登记的失效

3. **转移限制**:已预告登记的不动产不得再办理其他预告登记

### 七、制度功能互补性

虽然二者存在差异,但在实践中可能产生衔接:

1. 预告登记权利人发现登记簿错误时,可同步申请异议登记

2. 异议登记确认权利后,相关当事人可继而办理预告登记

3. 二者共同构成不动产登记体系的安全阀,如某地法院将异议登记与预告登记联动使用,有效解决了拆迁安置房产权纠纷。

总结而言,异议登记是纠错防御机制,侧重保护既有权利;预告登记是权利实现保障,侧重规划未来物权变动。正确运用这两种制度,既能维护静态的产权安全,又能促进动态的交易秩序,对于构建完善的不动产权利保护体系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权利人在实际操作中应当结合具体需求,善用法律工具,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确保登记行为与自身权益保护目标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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