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举报称原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湖股份”)员工秦某厂及其关联人赵某民涉嫌违规承揽盐湖股份工程,涉及利用郎舅关系进行利益输送等问题。盐湖股份纪检部门回应称,此前已关注到相关情况,目前正在进行核查。
事件背景
盐湖股份位于青海省格尔木市,是我国规模最大的钾肥工业生产基地,也是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旗下核心企业、上市公司。该公司属于央企控股的国有企业。
2007年,中冶地集团西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地西北公司”)中标盐湖股份一项工程,并通过续标形式承接了多个项目。中冶地西北公司由国冶西北局集团有限公司全资控股。陕西长嘉实业(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嘉公司”)参与了中冶地西北公司项目部的地基工程施工。
赵某民承揽巨额工程
2007年8月至2015年8月,赵某民承揽了中冶地西北公司的多项工程,包括地土方、砂石料、承台土建工程等,工程总额高达4亿多元。赵某民身份证信息显示,其住址位于河南郑州中原区。据爆料人透露,赵某民与秦某厂属于郎舅关系,赵某民的姐姐赵素勤是秦某厂的前妻,承揽工程时双方尚未离婚。
爆料人称,赵某民借助秦某厂的这层亲戚关系,从中冶地西北公司承揽了巨额工程。相关合同和银行流水显示,长嘉公司与中冶地西北公司项目部曾向格尔木金利土方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金利公司”)转账,而金利公司将款项转至赵某民姐姐赵素勤的银行账户。工商档案资料显示,2008年4月14日,赵某民与赵素勤共同注册成立了金利公司,其中赵某民占股70%,赵素勤占股30%。
盐湖股份回应与纪检部门核查
对于赵某民怎样承揽巨额工程以及秦某厂是否利用职务干预的问题,中冶地西北公司项目部经理吕某表示,秦某厂当时是盐湖股份的项目代表,盐湖二期项目总工,曾在项目部巡视过,但具体细节并不清楚。
2025年6月24日,盐湖股份纪检部门回复称,此前已关注到秦某厂的行为,目前正在进行核查,并向举报者征集更详细的证据。
法律分析
北京市盈科(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治国分析称,赵某民通过分包合同从中冶地西北公司承接工程,但因秦某厂作为甲方代表直接参与项目管理,形成“甲方亲属做乙方分包商”的利益冲突场景。根据《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五)项,国企人员需防止特定关系人与本企业发生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经济往来。另《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确禁止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指定分包单位。若查实盐湖股份通过中冶地西北公司变相指定其亲属承接工程,则构成“规避公开招标”的违法行为。
关于涉案工程款流入赵素勤私人账户一事,王治国表示,如果工程款经中冶地西北公司及长嘉公司到金利公司,最终流向赵素勤私人账户,形成完整的利益输送链条,秦某厂则涉嫌存在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利并分取工程利润的行为,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等相关职务犯罪。
目前,此事仍在进一步核查中,最终结果将取决于纪检部门的调查结论。
来源:新黄河